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杨晓英
周素珍(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英。
辩护人周素珍,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英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英及其辩护人周素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杨晓英通过成都市金牛区社保局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周某某、肖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业务,并给予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余元,给予赵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4000余元。被告人杨晓英于2013年9月28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晓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9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杨晓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给肖某行贿,给周某某的好处费只有25000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并称自己有两个年幼小孩需抚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素珍提出,被告人杨晓英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杨是成都新梦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有经营场地,主要从事社保代理业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达8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英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晓英没有直接向肖某行贿,被告人关于自己没有直接向肖某行贿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相对稳定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向周某某行贿数额为25000元,被告人关于贿赂金额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周素珍关于被告人杨晓英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虽以开办的公司接受业务,但公司经营活动实际只有被告一人,公司经营所得全部归被告人个人所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正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晓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达8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英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晓英没有直接向肖某行贿,被告人关于自己没有直接向肖某行贿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相对稳定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向周某某行贿数额为25000元,被告人关于贿赂金额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周素珍关于被告人杨晓英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虽以开办的公司接受业务,但公司经营活动实际只有被告一人,公司经营所得全部归被告人个人所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正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晓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许世蔓
审判员:陈忠明
书记员:张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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