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晨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5日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于2020年05月08日21时01分,醉酒后驾驶琼A05M30号牌白色现代轿车从临江市希望小区行驶至后台时,被民警发现驾驶员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二)被不起诉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