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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景涛,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华,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陈海青,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涛与被告曹华、陈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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