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月萍,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鞠章桥。
被告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告李宏伟,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丁伟,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萍与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宏伟、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宏伟、丁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并提供原告杨月萍及案外人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宏伟、丁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月萍及案外人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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