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权,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忠,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权与被告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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