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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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