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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权与王文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权,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忠,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杨权与被告王文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文忠支付货款76,3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起,被告王文忠通过网络向原告订购了144套“伊露莲莫代尔”羽绒被。原告按照被告指令送货后,被告却未按期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书面承诺于当年7月15日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王文忠未作答辩。
  原告杨权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及视频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被告王文忠通过网络向原告杨权订购了一批“伊露莲莫代尔”羽绒被。被告收货后,却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当年6月28日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欠付原告货款76,320元,并承诺于次月15日之前付清。但是,被告却拖欠至今,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杨权与被告王文忠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王文忠向原告杨权出具书面承诺书,确定了欠付货款的金额及付款时间。但是,被告王文忠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杨权要求被告王文忠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权欠付的货款76,320元;
  二、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权上述货款之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6,320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1元,由被告王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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