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予(系原告杨某某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姚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姚某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姚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合计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以美丽家园的名义搞卫生,将原告的老房子拆掉。拆房过程中,原告被管理现场的城管辅助人员打伤。有村民打120电话后,原告去医院就医。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姚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2018年12月1日,其确实组织了美丽家园的环境整治活动,但无人殴打原告,原告病历上写的是摔伤,故其不需要承担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被告会同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美丽家园的环境整治活动。当日,原告在整治现场受伤,被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就医。门急诊病历记载:“主诉:摔伤头部、胸部、下肢1小时诉疼痛;……诊断: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左下肢外伤。”经多次门诊就医,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980.8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门急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收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被城管辅助人员打伤,而病历记载为摔伤,原告就致伤的相对人及受伤原因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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