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男,199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双喜,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杨杨与被告刘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杨杨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杨杨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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