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春(曾用名张孟秋)。
委托代理人:韩志明,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杨,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五开河村。
上诉人张明春与被上诉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明春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沼民二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马俐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明春及委托代理人韩志明、被上诉人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杨杨借给被告现金12000元整,当天张明春为杨杨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约定2012年7月19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杨杨多次催要,张明春至今未能偿还此笔借款。
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张明春给付杨杨2000元整,于2014年1月15日前履行,杨杨放弃其他债权,就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明春负担。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杨建一 审判员 高彦明
书记员:马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