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杭菊,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诗超,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荣鹤,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金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梅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杭菊诉被告施荣鹤、第三人上海金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杭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杭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杨杭菊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杨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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