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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军,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杰与被告蔡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黄妍楣到庭参加诉讼,蔡军、寻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蔡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及《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以下简称涉案图书)著作权的图书;2.蔡军赔偿杨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5,036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36元);3.寻梦公司删除侵害涉案图书著作权的链接。审理中,杨杰确认寻梦公司已经删除侵害涉案图书著作权的链接,故申请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并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杨杰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2017年9月,杨杰经调查发现,蔡军在寻梦公司主办的网站(网站首页网址:www.pinduoduo.com)上开设名为“教育书店”的店铺,销售侵害涉案图书著作权的盗版书籍,严重侵害了杨杰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
  蔡军辩称,其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辨别能力而侵犯了杨杰的合法权益,愿意赔礼道歉,但被诉侵权图书销量少,获利低,且在收到拼多多平台投诉后其就及时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影响不大,杨杰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受。
  寻梦公司辩称,1、其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自行销售,故其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2、其已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3.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其已于起诉前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4、其对全部入驻商家及消费者免收服务费,并未因被诉侵权行为获利。综上,请求驳回杨杰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6日,杨杰(著作权人)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出版者,以下简称学林出版社)签订两份图书出版合同(2017年度学字第21、22号),约定杨杰将其拥有著作权的《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书稿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杨杰于2017年7月交稿,在交稿齐、清、定的情况下,学林出版社在2017年9月完成出版工作,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18年1月8日,学林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载明,涉案图书已于2017年9月完成第1版刊印,ISBN及CIP核准号分别为978-7-XXXX-XXXX-7、XXXXXXXXXX;978-7-XXXX-XXXX-4、XXXXXXXXXX,著作权归杨杰享有,若涉案图书遭侵权,由杨杰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
  杨杰提交的涉案图书显示,涉案图书封面右下角均有一防伪标识以及“杨杰主编”字样,底部均有“学林出版社”字样,封底右下角有ISBN码及图书定价,其中,《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ISBN为978-7-XXXX-XXXX-7,价格为39.80元,《2018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上、下册)ISBN为978-7-XXXX-XXXX-4,价格为49.80元。另,涉案图书的封底内页均有杨杰本人的著作权声明,称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独立自主之著作权。
  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孙某某以及该处工作人员赵某的陪同下,杨杰的委托代理人付凯来到一快递代收点,收取了运单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圆通速递”包裹。付凯在上述两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了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将物品拍照后封存。次日,在上述两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付凯还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手机中的“拼多多”软件,登录后依次进入“我的订单”—“待收货”,以“171202-XXXXXXXXXXXXXXX”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为一店铺名为“教育书店”、商品名为“风中劲草2018考研政治风中劲草核心考点+考题3本思想政治理论疾风劲草核心考题考研政治红宝书考点背诵”、实付金额为36元的订单,确认收货后查看该订单相关信息,显示订单编号为171202-XXXXXXXXXXXXXXX;下单及拼单时间为2017年12月2日,发货时间为2017年12月2日,成交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快递方式为圆通快递,运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查看上述商品详情,有该商品的图文介绍。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沪闵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
  审理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商品,内有被诉侵权图书3本。经与涉案图书比对,除了封面没有防伪标识以及纸张质量、封面封底中部背景颜色、部分字体略有不同外,被诉侵权图书名称、封面、封底内容与涉案图书基本相同,视觉上无差异,书中内容亦基本一致。
  另,经寻梦公司披露,“教育书店”系蔡军开设,被诉侵权图书的销量为2套。
  上述事实,除杨杰当庭陈述外,另有其提供的涉案图书、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证明、(2017)沪闵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信息、销量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杰撤回判令蔡军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图书著作权的图书、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以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均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权利证据。本案中,杨杰提供了合法出版的涉案图书,该图书上有杨杰的署名,学林出版社亦出具证明称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杨杰享有,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杨杰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害涉案图书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向公众出售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属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行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图书差别细微,内容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蔡军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图书,侵害了杨杰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金额,鉴于杨杰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蔡军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杨杰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由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图书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并综合蔡军的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因素后依法酌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杨杰主张的侵权商品购买费,系取证、维权必需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公证费虽无发票,但考虑到公证属实,公证费确已发生,由本院结合案件情况对具体金额予以酌定;律师费虽无发票及代理合同,但律师已出庭代理诉讼,由本院参考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的比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183元,被告蔡军负担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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