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林妹,女,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群,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杨林妹与被申请人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妹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群名下银行存款174,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林妹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林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群名下银行存款174,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黄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