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林根,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薛家英,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林根、薛家英与被告上海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两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根、薛家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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