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林珍,女,1950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费欢红,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步鑫,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杨林珍、费欢红与被告李步鑫、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林珍、费欢红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林珍、费欢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