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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枝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枝瑞,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案发前开设美容美发店。2011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智、从晓兵,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枝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枝瑞及辩护人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杨枝瑞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八家巷租赁民房一间,开设美容美发店,并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王某、彭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枝瑞介绍、容留嫖客刘某与其店内的卖淫女彭某某在其租赁的情缘招待所306室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枝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彭某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枝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枝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杨枝瑞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枝瑞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杨枝瑞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枝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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