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胡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明),上海锦华装饰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个体装修户。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个体装修户。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亚红),西安市上海锦华装饰有限公司水电工。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王某、李某甲、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海军、胡某、王某、李某甲、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承包装修的本市建设西路顺福肥牛火锅二楼吊顶塌落,认为吊顶轻钢龙骨质量存在问题,遂打电话将材料供应商被害人李某丙叫到施工现场协商解决。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胡某、李某甲、张某以继续解决问题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到本市雁塔北路“雅居公寓”酒店12722房间,被告人杨某让被告人胡某、李某甲、张某看管被害人李某丙不准其离开。次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王某、胡某、李某甲、张某将被害人李某丙从酒店带至施工现场,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王某、胡某、李某甲殴打被害人李某丙,致被害人李某丙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强迫被害人签订了赔付25万元的协议书,并写下25万元的欠条,同时让被害人李某丙弟弟李某乙送来轻钢龙骨等价值约4000元的材料及10200元现金后,于2011年6月16日20时40分许将被害人李某丙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胡某、王某、李某甲、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丙陈述笔录、证人李某乙证言、现场指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王某、李某甲、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杨某、胡某、王某、李某甲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余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

审 判 长  古晓曦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书记员:刘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