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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杨某
孙冬松(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陈某
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系聋哑人),村民。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冬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
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无业。2011年4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同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孙冬松、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梁双连、手语翻译陈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陈某由本市朱雀路窜上北行的32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友谊路小雁塔附近时,被告人杨某用右手扒窃被害人高某左肩挎包内红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333元),准备将钱包转移给被告人陈某时,被被害人高某发现并抓住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将所盗钱包扔到车厢地板上。后反扒民警将被告人杨某、陈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杨某系聋哑人,本案系犯罪未遂,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金额较小并已给被害人全部退赃,建议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本案有未遂情节,且被害人的财产已经返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关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此次犯罪系未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关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此次犯罪系未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吕艾玲
审判员:卢璐
审判员:闫玲

书记员: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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