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现实际居住地均在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刘庄居委会XX号,故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裁定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侯某某的户籍材料显示被告的户籍地为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刘庄居委会XX号。而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证明材料显示被告的在沪居住地址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有效日期至2015年12月13日,且本院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所属的当地居委会调查,证实被告确实已经长期不居住在上述地址。鉴于此,在无法确认被告目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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