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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某,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长松,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勇,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新镇村船仓新村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某、第三人杨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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