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丙伙同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决定不起诉)合谋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三人共同将电鱼的作案工具:小木船、电瓶、升压器、电捞网抬至沅水河,商议由杨某甲、杨某丙划船,杨某乙电鱼。后三人划船至本市武陵区**乡**洲**域利用电捕鱼,共捕获鳊鱼1.78公斤,在继续捕鱼时被渔政部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材料、禁渔区宣传资料及通告、现场查获照片、渔政部门查处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渔政部门禁用渔法的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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