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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不起诉决定书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濠检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园**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本案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驾车与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刮擦,后杨某乙因与邱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就修车费的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且黄某某质疑其碰瓷而记恨。2020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杨某乙伙同杨某甲来到濠江区**街道**公寓旁边,杨某乙用钥匙刮划停放在该处的粤D08****右侧车身,杨某甲用U形锁砸破该车后挡风玻璃、后尾灯,后二人走到停放粤D3V****小汽车处,由杨某甲用U形锁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而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粤D3V****小汽车损失价格参考价值为492元、粤D08****小汽车损失价格参考价值为5829元。

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共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邱某某人民币811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18日,杨某乙、杨某甲到濠江区达濠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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