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山东省滕州市**路**宿舍**楼**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介绍武某某到**宾馆8364房间供刘某某嫖宿,介绍邰某某到滕州市龙泉**路**酒店2206房间供吕某某嫖宿,非法获利400余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 可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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