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全,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329251973********,瑶族,小学,务工,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江永县潇浦镇。无前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全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径揭阳市揭东区206国道曲埔路口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全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全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全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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