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乡**村**社**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团**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定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新C*****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吾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86.08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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