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5时许,因被告人杨某在麒麟区**街道**街某某酒吧酒后将二楼卫生间塑钢玻璃门踢坏,民警赵某某等人驾驶云*****警车出警处理,至7时许。当民警准备倒车离开时,被告人杨某跳上警车进行阻挠,拳击脚踢警车挡风玻璃,致使云*****警车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2400元。在被传唤至白石江派出所后,被告人杨某又将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办公用椅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接警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八名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区发改价认(2020)251号;5.物证:被损坏警车及办公用椅照片;6.视听资料:附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景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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