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因误以为被害人陈某某是女子一事,跟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鼻子一拳,致使陈某某的鼻部骨折受伤(经鉴定,损伤造成被害人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9日12时许,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了医疗费用人民币85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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