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住安徽省芜湖市**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21日至4月24日,王某宏、王某、张某平(均已科刑)等人先后四次在平铺镇官塘村的山林里、横山枣园**寺旁边的山林里、繁昌火葬场附近横山枣园的竹林里、繁昌经济开发区横山**村山上的树林里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王某宏为了邀集更多的人前来参赌,联系杨某山(已科刑),让他从外面带人到赌场,每次给他三百元报酬。杨某山先后三次安排被不起诉人杨某和彭某余开车,该两人在明知是送人到赌场参赌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先后运送参赌人员彭某汉、徐某霞、朱某地、杨某春等人到赌场赌博,王某宏共分三次付给杨某山900元,杨某山又把收到的钱付给彭某余、杨某。
1、4月22日,杨某山安排彭某余驾驶轿车带着彭某汉、朱某地、徐某霞等人到横山枣园**寺旁边的山林里王某宏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赌钱,王某宏付给杨某山三百元报酬,杨某山收到钱后付给彭某余二百元车费。
2、4月23日,杨某山安排彭某余和杨某两人各自驾驶一辆轿车,带彭某汉、朱某地、徐某霞等人到繁昌火葬场附近横山枣园竹林王某宏等人开设的赌场赌钱,杨某山付给彭某余三百元车费,付给杨某二百元车费。
3、4月24日,杨某山安排彭某余和杨某两人各自驾驶一辆轿车,带着杨某山、彭某汉、杨某春、朱某地、徐某霞等人到繁昌经济开发区横山枣园村山林里王某宏等人开设的赌场赌钱,杨某山给彭某余二百元车费,杨某的车费没有来得及付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