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与同事在苗岭屯堡吃宵夜过程中,因何某某酒醉后在杨某开设的烧烤摊前小便,引发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杨某将黄某某、何某某打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所受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何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杨某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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