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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周某某与徐济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岗升,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济尧,男,193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徐济尧、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徐济尧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周某某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徐济尧、沈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刘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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