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死者杨波之父),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原告尹某某(杨波之母),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原告潘某(杨波之妻),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原告杨某琪(杨波之长女),女,200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杨波之妻),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原告杨某璐(杨波次女),女,201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宋丽融,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路143号。
负责人刘静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斌,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宇通驾校业务组组长,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杨某臣,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地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死者卢娜娜之母),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
被告卢某(卢娜娜之父),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
被告程某(卢娜娜丈夫),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马登云,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富裕县。
被告程某瑶(卢娜娜之女),女,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新兴乡小学学生,住所地依安县。
法定代理人程某(程某瑶父亲),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589763333T。
负责人吴玉江,经理。
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杨某琪、杨某璐与被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宇通驾校(以下简称“宇通驾校”)、杨某臣、卢某、张某某、程某、程某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宇通驾校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臣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卢某、程某及程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杨某琪、杨某璐诉称,2016年6月15日13时许,卢娜娜驾驶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沿嫩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237公里加4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磊驾驶的吉GWJ8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卢娜娜及其车内乘员杨波及吴凤利、杨婷、袁春艳死亡,陈磊及其车内乘员孙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齐公交认字(2016)第230204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娜娜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波无责任。因卢娜娜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死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杨某臣、齐齐哈尔于东驾校在接送学员考试的过程中造成杨波死亡的事实,卢娜娜系被告齐齐哈尔宇通驾校的雇员,被告杨某臣、宇通驾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磊驾驶的吉GWJ88**号丰田牌小型客车在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26217.50元、死亡赔偿金514720.00元、误工费1,292.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4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以上合计760710.44元。
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娟、杨某琪、杨某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薄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
被告宇通驾校辩称,卢娜娜和杨某臣均不是该驾校的员工,肇事车辆也并非归该驾校所有,现在都是网上预约考试,因此该驾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宇通驾校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某臣辩称,其不具备被诉主体资格,杨某臣与宇通驾校系雇佣关系,应当由宇通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臣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宇通驾校新兴分校”条幅照片为证。
被告卢某、张某某辩称,卢娜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成家,经济上已经独立,卢娜娜没有遗产可继承,并且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即使卢娜娜有遗产,二被告也不予继承,故二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被告卢某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作为证据。
被程某辉辩称,一、卢娜娜已没有遗产可对本案原告进行赔偿程某辉与卢娜娜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坐落依安县××龙××家园××楼××单元××号号,建筑面积88.1平方米的房屋。被程某辉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分四次向开发商交款60000.00元。在2015年6月16日办理贷款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直至2016年6月15日卢娜娜死亡,后程某辉偿还至今。截止2017年11月27日,该房屋尚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92588.26元。该房以购买时价格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88.1平方米总价款158580.00元,扣除贷款程某辉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作为卢娜娜的遗产的份额为32955.87元。卢娜娜去世前经依安法院判决认定的两笔债务为82720.00元。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娜娜有义务清偿其中一半41360.00元,并程某辉已实际偿还22000.00元。此外程某辉用于卢娜娜丧葬事宜共支出11432.00元,该房屋已没有卢娜娜的遗产部分,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程某辉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二、卢娜娜系宇通驾校的雇员,发生事故是在工作期间,应由宇通驾校进行赔偿。卢娜娜驾车发生事故是在带领学员到齐齐哈尔市考试返回新兴分校途中肇事,应属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造成他人伤害和雇员本人伤害,雇主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程某辉、程某瑶的起诉。
被程某辉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户口薄复印件、(2015)依民初字第540号调解书、结婚登记证、新兴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卢娜娜在新兴信用社借款凭证复印件、交付房款收据四张、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一张、贷款收款预览表、起诉状两份、开庭传票两份、(2017)黑0223民初898号判决、依安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黑0223民初823号执行通知、和解协议两份、收据复印件、(2017)黑0223民初901号判决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票据6张、饭费票据1张、卢娜娜生前在朋友圈发布的图文资料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臣以齐齐哈尔市宇通驾校新兴分校的名义依安县乡租赁场地招收驾考学员,并购买车黑B×××××1号黑B×××××1号雪铁龙牌小型车用于培训学员并负责接送学员到齐齐哈尔市内考试中心参加考试。杨某臣招收学员收取报名费后,通过从事中介的案外人“小不点”(绰号)将学员报名资料及1000.00元考务费用上交宇通驾校,宇通驾校负责为学员报名并通知学员参加考试。2016年5月29日杨某臣聘用卢娜娜为教练,每月工资1000.00元。2016年6月15日杨某臣指派卢娜娜开车运送学员杨波、杨婷、袁春艳到齐齐哈尔市驾考中心参加科目四考试,带学员吴凤利参加体检,并指示卢娜娜在考试结束后将学员运依安县乡爱民村。2016年6月15日13时许,卢娜娜驾黑B×××××1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带上述学员返程,沿嫩泰高速公路(齐齐哈尔至泰来方向)由南向北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至237公里加4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磊驾驶吉G×××××1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黑B×××××1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起火燃烧,卢娜娜及其车内乘员吴凤利、杨波、杨婷、袁春艳当场死亡吉G×××××1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磊及其车内乘员孙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认定,卢娜娜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磊、吴凤利、杨波、杨婷、袁春艳、孙鹤不负事故责任。死者杨波继承人为其父杨某某、其母尹某某、其潘某娟、其女杨某琪、杨某璐。卢娜娜的继承人有父亲卢某、母亲张某某、丈程某辉及女儿程某瑶。
另查,卢娜娜程某辉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6月4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至重新登记期间仍一起共同生活。二人离婚前于2014年10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依安县××龙××家园××楼××单元××号号房屋(房屋面积8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G2015000502),购买价格为158580.00元,2014年11月20日交纳2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3月12日交纳2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5月10日交纳1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5月27日开发商与卢娜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了48580.00元首付款发票一张。2015年6月10日卢娜娜程某辉交付了1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6月16日卢娜娜用该房抵押依安县新兴信用社贷款11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后卢娜娜夫妻按月偿还贷款,截止至2017年11月27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92588.26元。贷款后卢娜娜每月偿还贷款金额1300元左右,至其去世前共计还款近一年。在卢娜娜去世后程某辉母亲赵修芹代为偿还了22100.00元贷款。卢娜娜程某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辉向林梅花借款56000元,拖欠李伟修车款26720元,合计82720元。现两笔欠款分别由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898号判决及(2017)黑0223民初901号判决予以确认,二人平均欠款41360元,经法院审理程某辉已偿还了22000.00元。经本院核算,卢娜娜个人财产与其外债数额几乎相当,卢娜娜基本无个人财产可供继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卢娜娜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波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卢娜娜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因责任人卢娜娜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应当以其个人遗产对原告进行赔偿。如有继承事实,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经核算卢娜娜名下财产与所负外债几乎相当,被告张某某、卢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卢娜娜未有财产可供继承,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卢某、张某某程某辉、程某瑶予以赔偿不予支持。又因卢娜娜生前系被告杨某臣所雇佣人员,卢娜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杨某臣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被告宇通驾校对其承担责任不予认可,但因杨某臣一直以该驾校分校名义在当地招生,上述学员均系通过该校名义参加培训及考试且杨某臣向该驾校缴纳部分费用,宇通驾校从中谋取相关利益,故应认定杨某臣与宇通驾校分校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现杨某臣所雇佣职员在接送学员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宇通驾校应当依据上述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宇通驾校主张不予承担责任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因原告诉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又因原告诉请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有关杨某琪、杨某璐抚养费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虽原告杨某某诉请给付扶养费,但没有证据证实其没有收入来源,故本院对杨某某诉请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损失项目及金额为死亡赔偿金618384.00元(含死亡赔偿金514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杨某琪32984元、杨某璐70680元)、丧葬费26217.5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292.94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合计665894.44元。又因无责车辆在被告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其应当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先予赔偿原告损失2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娟、杨某琪、杨某璐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二、被告杨某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娟、杨某琪、杨某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3694.44元;
三、被告齐齐哈尔市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杨某臣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娟、杨某琪、杨某璐对卢某、张某某程某辉、程某瑶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杨某某、尹某某潘某娟、杨某琪、杨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9.00元,由被告杨某臣负担10458.94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0元、原告负担24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兴
审判员 刘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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