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镇**屯,住址同上。2010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乡**村,住址同上。2008年3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和康某经预谋,由张某某到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以合租车辆去营口招揽乘客,被告人张某某招揽到要去营口的乘客李某某,并将其带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局附近,由在此等候的杨某某、金某某和康某以等车时间长先打会儿扑克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号杨某某租住屋内,由杨某某、金某某和康某与李某某玩扑克,采取换牌方式让李某某输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4800元和韩币28万元(合人民币1732元)。
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抓获。
2018年12月27日,三被告人家属代三被告人全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检 察 员: 于 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在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4044****(杨某某)、1834114****(张某某)、1552485****(金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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