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某1,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朱惠新,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南横村陆湾160号。
第三人:胡彩英,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南横村陆湾165号。
第三人:朱琦,女,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南横村陆湾1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某某、朱某1与被告朱某2、第三人朱惠新、胡彩英、朱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同年11月28日,原告杨某某、朱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朱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杨某某、朱某1负担。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