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9********,黎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路**村**栋**。2020年5月8日因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街**街市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车主梁志强发生争执。同济派出所民警接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杨某某让梁志强开车离开,杨某某用共享自行车拦在梁志强的车后,并趴在其车上阻止其开车离开。民警调解无果后,要求双方到公安机关继续协商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大吵大闹,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引起现场围观群众增多。民警再次要求杨某某配合工作,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企图制服杨某某将其带离,遭杨某某剧烈反抗和林某某的阻拦,民警用催泪剂对两人进行喷射。杨某某挣脱后挥拳追打现场民警、辅警,并一度拉开特警警车车门企图登车但被劝阻,随后更举起共享自行车砸向执勤民警。在此过程中,林某某在旁拉扯民警阻碍带走杨某某,大喊“警察打人”并且阻止警察对周边群众检查身份证件。辅警张鑫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取证,林某某上前辱骂,并伸手拍打张鑫录像取证用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坏。民警将两被告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鉴定,现场在民警带领下执法的辅警梁嘉明、张鑫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梁志强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平东村,联系电话1882468****;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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