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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3120160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山西省乡宁县西交口乡大神头村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村第X居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驾车前往山西省阳城县衡河镇横河村西炉坡庄,以4600元价格收购了侯某某等人在国有林地内盗窃的4棵活体崖柏。经鉴定:4棵活体崖柏价值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活体崖柏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乡宁县西交口乡大神头村XX号;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村第X居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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