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6********,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城区**楼**单元**号。2016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5********,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职业,住本市平定县**镇**街**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7********,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小天鹅饭店后院的一间房,购置德州扑克专用赌桌、筹码等赌具,设立赌博场所,雇佣被告人陈某甲联系他人参加赌博,雇佣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场看场望风。2019年9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及武某某、聂某某、赵某甲等6名涉赌人员,收缴赌资及赌桌、筹码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照片,证明涉案赌具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三名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情况及在案证人的基本信息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杨某某专用赌桌及赌博筹码、扑克等赃物的过程,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多次在杨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的聂某某、赵某甲、武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证人证言: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大连街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9月28日21时在本市开发区大连街小天鹅饭店后院查获杨某某开设的赌场并抓获三名被告人及6名涉赌人员,武某某、聂某某、赵某甲、陈某乙、赵某乙、宋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开设赌场牟利的事实及陈某甲受雇给赌场介绍玩家、在赌场递筹码的事实,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在2019年8月将其位于阳泉市开发区小天鹅后院的房子借给杨某某使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9月14日前后杨某某租用了位于阳泉市开发区北山公园对面小天鹅饭店后院的一间房,购置了玩德州扑克的桌子,约了武某某、聂某某、赵某甲来玩德州扑克,雇佣陈某甲买东西,给客人递筹码,介绍朋友过来体验玩德州扑克,雇佣蔡某某帮忙放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甲、蔡某某明知杨某某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甲、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书记员 张钧茹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蔡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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