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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80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30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因赌博,2017年8月25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千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伙同康**、李**、李*(均已判决)在濮阳市任丘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角康辉小区9号楼3单元1楼东户平房内,设定赌博方式、提供麻将、麻将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牟利,非法获利6072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康**在该房屋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7名,扣押麻将机4台,收缴赌资7616元。

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主动到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大庆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李*、李**、董**、李**、薛**、周**、王**、潘**、李**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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