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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猪头,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石岭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高添,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新民镇**村**号,2010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开始,李某某(在逃)在廉江市新民镇**村内一瓦房前的空地上的帐篷里开设“三公”赌场,该赌场每天20时许开始营业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1月27日,李某某邀请被告人杨某某入股该赌场,并由李某某出资金交由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1月31日,李某某聘请被告人高某某在该赌场负责“做数”,即为参赌人员进行每局赌资结算并从赌资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作为赌场的渔利,其工资200元至300元人民币不等,7天共领取1800元人民币。2月1日,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搬到廉江市新民镇***村一栋两层楼房的二楼处,至同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及赌博人员杨某甲、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缴赌博工具扑克两副。该赌场每天能抽头渔利7000至8000元人民币,七天能抽头渔利约4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该赌场中为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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