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59********,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0月9日、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害人杨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夫妇因房屋边界归属发生争吵,黄某某对杨某甲谩骂并走进杨某甲,与杨某甲发生推搡。之后,黄某某用洋铲击打杨某甲头部,杨某甲被击打后,抓住杨某某、黄某某二人不放,随即杨某某又用钉锤锤击杨某甲头部,杨某甲当场被打晕倒地,杨某某见状准备回家收拾东西逃跑,被杨某甲哥哥杨某乙拦住,后杨某甲醒来后继续与黄某某抓扯在地上,直到公安机关达到现场才停止。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质洋铲把一根,铁质洋铲一个,铁质钉锤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信息、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杨某甲住院、出院记录、病例等。
3、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乙、杨某庚、李某某、杨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二人共同伤害杨某甲,致使杨某甲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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