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广灵县**乡**村人,现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2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份,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的杨某乙得知其四叔杨某丙被张某某殴打后,先是打电话威胁张某某赔钱了事未果,于是杨某乙指使信某某、赵某某纠集多人报复张某某,2014年12月13日6点左右,赵某某从河北省涞源县开一辆咖啡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冀F****7)拉上邓某某去保定市接信某某等多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联系信某某,让信某某给赵某某提供车辆。期间信某某让苏某某做担保租了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后赵某某、邓某某二人和信某某等十余人分别乘坐咖啡色现代轿车、蓝色别克商务轿车、路虎轿车从保定市到广灵县。赵某某等人又在广灵县附近接了两名保定市男子,赵某某等十余人开车从转盘到了**购物广场南口处,赵某某、邓某某、信某某留在车上,其余的人先后进入**火锅店内,将火锅店内的冰箱、切肉机、电脑、爆米花机等物品砸坏,又将店内的桌子扔向吧台,将吧台内部分酒水打烂,后与赵某某、邓某某、信某某一起驾车逃离。张某某报案后10余天,杨某乙给张某某打电话说给张某某10万余元解决事情,并威胁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同意。后杨某甲为其哥哥杨某乙解决此事,赔偿张某某50万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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