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住大同市绿洲西城三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大同市绿洲西城三区24号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双方伤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双方系因琐事发生矛盾,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无吸毒史。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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