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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广州市**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丁某某、杨某乙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给曾某某用于赌博,杨某某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给曾某某共计13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没有开设赌场,且没有与丁某某、杨某乙共同开设的赌场的故意,杨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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