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习晓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淑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改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光、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娜、梁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损失15969元(即: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损失暂计15969元);2.责令被告加付赔偿金15969元;3、责令被告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前按核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84年7月至1998年1月在河北省糖烟酒有限公司职务情况科员,1998年1月至2005年1月在河北省糖烟酒有限公司储运公司职务情况副经理,2005年1月至2012年2月在河北省国家储备库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至今在在《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报社”),职务总编辑室主任。原告出生于1963年4月25日,截止到2018年4月24日工作年满55周岁。原告2018年4月到现代物流报社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告知不予受理,暂停发工资。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党政就干、群体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告从参加工作至2018年4月24日已经连续工作长达34年,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全部交纳保险至今,且已经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法律规定退休条件。被告无故拖延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被告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1995-5-15(劳办发【1995】121号)第二条,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法律依据是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使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第3条以及劳办发(1994)391号,上述依据可以证实被告应支付自退休后的工资。
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违规调入被告单位与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为河北省物流产业集团的下属事业单位,原名称为现代物流报社,原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岗位为总编室主任,2013年10月30日,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成立。被告改制期间,原告于2013年1月自愿办理离岗退休手续,经被告、被告主管部门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原告于2018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8月8日,被告出具了《关于杨某某“吃空饷”问题的处理决定》(物流党发[2018]10号),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自2012年3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离岗退休期间,被告按原告档案工资为原告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缴费明细查询、河北物流集团所属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人员离岗退休审批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人事关系。后被告进行体制改革,其性质转变为企业,双方关系由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且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支付损失15969元、赔偿金15969元以及按核定标准支付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物流党发[2018]10号),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原告杨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然终止,被告在原告杨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原告杨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于法无据,故对原告杨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的返还“吃空饷”期间领取的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414696元,并支付利息等损失414696元,“吃空饷”的认定属于相关职权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其应向相关职权部门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吃空饷‘问题的处理决定》(物流党发[2018]10号);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改芹

书记员: 孙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