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上海千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千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长。
  被告:樊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荆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千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某某、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胡学钰

书记员:樊  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