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千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长。
被告:樊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荆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千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某某、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胡学钰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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