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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
永茂乡四段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玉,吉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被告张凤霞烧荒过程中,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火势失控蔓延,造成原告杨某某自有林地的杨树2千余株过火,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估,损失数额确定。对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杨某某2059株过火杨树所致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4347.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某、张凤霞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00元,评估费人民币2000.00元,合计人民币53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凤霞负担29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392.00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东峰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

书记员: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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