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1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被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三个月左右返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不能按时返还,借款人承担一切所产生的费用。同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了20万元。同日,被告返还了原告2万元。其余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也未付过利息。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某1辩称,确认于2018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返还了原告2万元,还余18万元未返还,未付过利息。被告目前没有能力返还借款,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不能按时返还,借款人承担一切所产生的费用。同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了20万元。同日,被告返还了原告2万元。
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为证,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借款当日返还了原告2万元,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1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以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符合借条的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8万元;
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以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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