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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耿某某、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某、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并经慎重考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祝丽娟

审判员:张  华

书记员:金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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