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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