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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9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咸阳市乾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劳务市场内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双方约定以杨某某的身份注册公司、办理相关的对公账户套件,宋某某以人民币60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后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两套营业执照(义乌市欢罗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漾珂服饰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套件卖与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省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对公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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