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祖周,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桂1*****3号多功能拖拉机从罗屯出发回龙腊,经过罗富镇罗更至龙腊公路16公里加200米处时,莫某建驾驶桂M****5号普通二轮摩托迎面驶来,杨某某踩刹车并往右边打方向,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甩尾,左侧靠尾部的位置与桂M****5号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致使莫某建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桂1*****3号农用机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桂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无法检测、前照明信号装置及右后转向灯在事故中损坏,未发现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异常。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莫某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莫某建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