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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件起诉书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311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邢台市**县人,群众,司机,现住河北省巨鹿县**镇**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55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津AW****津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霸州市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66公里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行人孙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投案自首。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8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谅解杨某某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孙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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